出口退税调整对出厂价的影响估算
按生产企业“免抵退”办法,估算退税率下调可能增加的出口成本。币种仅用于显示,不进行汇率换算。
可能增加的成本上限 ≈ FOB金额 ×(原退税率 − 新退税率)。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 ≈ FOB金额 ×(增值税税率 − 退税率)。税率按百分比计算,金额保留所选币种;实际申报须按法定要求折算人民币。
计算示例——仅作说明,并非报价
假设FOB金额为人民币100,000元,增值税税率13%,退税率从13%下调至9%,且不考虑免税原材料调整。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从0元增至4,000元,最多约占FOB金额的4%。
¥100,000.00 × (13% − 9%) = ¥4,000.00 (4%)
规则与官方来源
财税〔2012〕39号第二、五、七条为历史规则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并替代该文件,第五条保留征退税率差计入出口成本的原则,第八至十条规定征税、例外及文件废止等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