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口退税调整对出厂价的影响估算

按生产企业“免抵退”办法,估算退税率下调可能增加的出口成本。币种仅用于显示,不进行汇率换算。

匹配结果包含历史及已公布但尚未生效的调整,并非现行退税率。前缀可能涵盖不同产品,请与工厂核对完整编码、附件品名、出口日期及适用资格。所有税率均可修改。

可手动输入税率,或查询已收录的HS编码变动。

如已收录数据未另行注明,默认填入13%。请确认您的产品实际适用税率。

成本影响估算

可能增加的成本上限——最多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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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FOB金额的比例(%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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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整前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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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整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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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结果仅为估算:工厂可能将部分成本转嫁给买方,也可能自行承担;外贸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方式不同。这不代表报价必然上涨,也不是应纳税额核定。免税购进原材料、进料加工及其他法定调整可能降低征退税率差形成的成本。

取消退税可能涉及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,并考虑可抵扣进项及例外规定。本工具中退税率为零的结果仅用于简化比较失去退税的影响,不是应纳税额,也不表示取消后仍按零退税率继续适用免抵退。

可能增加的成本上限 ≈ FOB金额 ×(原退税率 − 新退税率)。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 ≈ FOB金额 ×(增值税税率 − 退税率)。税率按百分比计算,金额保留所选币种;实际申报须按法定要求折算人民币。

计算示例——仅作说明,并非报价

假设FOB金额为人民币100,000元,增值税税率13%,退税率从13%下调至9%,且不考虑免税原材料调整。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从0元增至4,000元,最多约占FOB金额的4%。

¥100,000.00 × (13% − 9%) = ¥4,000.00 (4%)

规则与官方来源

财税〔2012〕39号第二、五、七条为历史规则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并替代该文件,第五条保留征退税率差计入出口成本的原则,第八至十条规定征税、例外及文件废止等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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