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中国定制保健品/维生素(私人品牌):采购与合规
从中国采购自有品牌膳食补充剂和维生素,须符合销售市场的原料、安全、标签及进口规则。下单前应约定规格、批次检测和责任分工。工厂的 GMP 证书不能证明产品已获准销售。

先确定销售市场,再选择配方
无论是个人创办品牌、小型零售商,还是成熟进口企业,都应先确定销售市场,再接受工厂的现成配方。应分别核查各目的地的要求。
索取完整配方、原料来源及化学形式、建议每日食用份量中的含量、胶囊或软糖成分、目标人群、拟用宣传语和包装稿。载体、包衣、香料及加工助剂也应纳入资料,不能只问主要维生素。
下文以英国说明具体核查方法,不代表全球通用的审批途径。供应商筛选及采购操作可参阅从中国采购维生素。
应向中国代工厂索取什么
索取配方建议、样品、生产记录、原料规格、批次分析及按确认稿印制的包装。应将这些约定为合同交付内容,并核实资料对应实际生产地点和订购产品。
核查良好生产规范(GMP)证书时,应确认颁发机构、生产地点、覆盖活动和有效性。美国对膳食补充剂有专门的生产规范要求,不能将通用证书视为满足全部适用要求的证明。
如果工厂按目的地要求制作包装稿,应明确由谁审核及批准。供应商保证或证书不能替代适用的原料授权、合法宣传或责任经营者的法定义务。
| 核查事项 | 向工厂索取 | 买家如何审核 |
|---|---|---|
| 配方身份 | 完整成分、化学形式、来源及每日用量 | 按销售目的地规则核对实际配方 |
| 生产能力 | 生产地点、相关审核证据及批次记录 | 通过验厂核实覆盖范围和追溯能力 |
| 检测 | 对应批次的报告、方法、规格及验收限值 | 约定适当的成分身份、标示含量及相关污染风险检测 |
| 保质期 | 支持储存条件及保质期的证据 | 判断资料是否适用于该配方和包装 |
| 包装稿 | 有版本记录的标签及包装样稿 | 印刷前确认必备文字、责任经营者资料和宣传内容 |
| 运输 | 准确的发票、装箱单及原料来源资料 | 请报关代理确认适用进口路径和单证 |
英国示例:食品法规、原料与责任主体
英格兰适用经修订的《2003年食品补充剂条例》,苏格兰、威尔士及北爱尔兰分别有对应的2003年条例,同时还须遵守一般食品法。应区分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;后者在《温莎框架》下继续适用相关欧盟食品规则。
销往大不列颠时,应按经修订的《2019年营养相关脱欧修订条例》现行附表,同时核对允许使用的维生素、矿物质及其化学形式。营养素名称常见,不代表所有来源和形式都获准使用。北爱尔兰须另查适用的欧盟清单。
须单独核查原料或产品是否属于新食品。维生素或矿物质来源、植物提取物及生产工艺,都可能涉及授权问题。如需授权,应在下单前确认现有授权是否覆盖该原料、规格及预定用途。
完整配方还须筛查禁用或受限物质,并判断产品是否可能被归类为药品。官方指引将麻黄及其制剂、育亨宾树(Yohimbe)树皮及其制剂列为禁用物质,也说明卡瓦及含卡瓦食品禁止进入英国。这些例子不能替代完整的原料筛查。
食品经营者(FBO)须确保所售补充剂安全,并向当地政府登记食品业务。进口商须对成分、安全和标签负责。在大不列颠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须标示责任企业名称及英国地址;该企业位于英国境外时,须标示英国进口商名称及地址。北爱尔兰则须提供相应的北爱尔兰或欧盟企业或进口商资料。
预先提交标签通报与食品业务登记是不同事项。英国官方指引说明,英国未要求按《食品补充剂指令》预先提交补充剂标签作上市通报。这不免除新食品授权或适用的进口要求。
英国示例:标签与宣传
在英格兰销售的补充剂,标签须使用“食品补充剂”名称,说明体现产品特征的营养素或物质类别,或注明其性质,并列明建议每日食用份量。标签还须提醒不得超过该份量、补充剂不能代替多样化饮食,以及应存放于幼儿无法触及之处。
具有营养或生理作用的营养素及其他物质,应按建议每日食用份量标示含量,数值须为依据生产商产品分析得出的平均值。维生素及矿物质须使用规定单位,并按要求标示参考值百分比。补充剂有专门的营养标示规则,不能直接照搬普通食品营养表。
同时核查一般食品标签资料:配料及须突出标示的相关过敏原、适用的数量和日期标示、按规定提供的批次标识、必要的储存及食用说明,以及责任企业资料。审核对象应包括最终印刷包装,而不只是设计文件。
在大不列颠,经修订的第1924/2006号法规规范营养及健康声称。营养声称须属于允许范围并满足使用条件;健康声称须符合适用的授权规则、使用条件及大不列颠登记清单。商业网站、广告和标签都须审核。食品不得声称或暗示能够治疗、预防或治愈疾病。
货物为什么可能被扣留或拒绝入境
海关放行不等于产品获准销售。官方进口指引列出的相关核查事项包括原料合规性、化学污染及动物源产品管制。
进口大不列颠前,应核查动物源成分是否涉及证书、获准来源国家或生产企业要求,以及口岸检查。胶囊外壳和内容物应分别确认;鱼类、乳类或其他动物成分可能影响适用要求。北爱尔兰的进口要求须另行核查。
发货前,请报关代理核对实物、配方、发票、装箱单及必要证书,并确认适用的预先通报和查验安排。作为采购风险控制措施,应先解决原料证据缺失、批次报告不一致及标签未定稿等问题,再安排出货。
关于中国出口要求,应请供应商及报关代理按实际产品和目的地确认。曾经销往其他国家,不能证明本次订单所需手续相同。
英国示例:海关估价与进口增值税
按英国税务海关总署(HMRC)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,海关价值以相关对英出口交易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为起点,再作必要调整。运至英国边境的适用运费和保险费,若尚未计入,也须纳入。
进口增值税计税价值以海关价值为基础,加上适用的进口关税、征费及其他进口税费,但不包括增值税本身;还须计入运至英国第一目的地的相关附带费用。进口时已知后续英国目的地的,还须计入因运至该地而产生的相关费用。避免重复计算,并按实际产品确认归类和税务处理,不要套用统一的补充剂关税或增值税税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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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销往美国或欧盟
美国——FDA 不会在上市前批准膳食补充剂的安全性、有效性或标签,但适用的补充剂生产规范和标签要求仍须遵守。应核查食品设施注册及 FDA 进口预先通报要求,包括适用豁免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(CBP)说明,即使委托报关代理,登记进口商仍对申报文件准确性及适用税费负责。应按产品归类核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(USTR)对华第301条关税措施及排除安排,并请报关代理确认全部适用进口税费。
欧盟——欧盟委员会的新食品状态目录不具约束力,也并非完整清单。应同时核对获授权新食品的欧盟清单,包括原料规格、允许用途和标签条件。新食品上市前须取得授权。涉及各国具体限制时,委员会建议企业联系相关国家主管部门。
把核查要求写成可供审核的采购需求
向 Cambridge China Bridge 提供销售国家、拟用配方、包装、订单规模及现有供应商资料,并要求明确服务范围,包括生产商核查、样品、证据收集、验货,以及与所选合规顾问和报关代理的协调工作。
生产需求可参阅自有品牌补充剂采购服务,生产商核查可参阅验厂服务。协议中应明确配方合法性及包装稿的审核责任。
要求书面报价明确包含哪些验厂和验货项目,并在委托相关工作前约定第三方费用。
反向贸易须另行审查,参阅从英国向中国出口补充剂、维生素及矿物质。
常见问题
可以直接在中国工厂现有维生素配方上贴自己的品牌吗?
应先与工厂约定品牌使用及生产安排,再于下单前按各销售市场审核完整配方、标签和宣传内容。工厂目录中的现成产品,不是目的地准售证明。
工厂有 GMP 证书,就可以通过供应商审核吗?
不能只看证书。应核对生产地点、覆盖范围和有效性,再分别审查产品规格、批次证据及目的地要求。
普通补充剂上市前,需要先通知 FSA 吗?
英国官方指引未要求通过提交普通补充剂标签进行预先上市通报。向当地政府登记食品业务是另一项要求,新食品授权和适用进口要求也须分别核查。
英国销售标签只写中国工厂地址可以吗?
不可以。大不列颠须标示责任英国企业名称及地址;该企业位于境外时,须提供英国进口商资料。北爱尔兰须提供相应的北爱尔兰或欧盟资料。仅写中国工厂地址不足以满足要求。
出货前应该要求检测什么?
按配方及风险约定原料鉴别、标示营养素含量,以及相关微生物或化学污染检测。与具备相应能力的实验室或顾问确认方法、限值、抽样及批次对应关系。
工厂提供的健康宣传语,可以直接放到网站上吗?
应先按销售市场审核。在大不列颠,营养及健康声称规则也覆盖商业网站和广告。不得为食品使用治疗、预防或治愈疾病的声称。
先订一小批试卖,就不用处理补充剂规则了吗?
不能把订单小当作合规豁免。准备销售时,应在发货前确认适用的食品业务、产品及进口要求。
委托报关代理后,责任是否都由代理承担?
不会。应明确代理的工作范围,但进口补充剂仍涉及成分、安全和标签责任。签订合同或完成报关,不能证明产品已经符合销售规则。
资料来源
- GOV.UK:食品补充剂及食品经营者登记
- GOV.UK:补充剂法规、各地区对应条例、允许形式及预先通报
- legislation.gov.uk:《2003年英格兰食品补充剂条例》第6条
- GOV.UK:营养法规资料说明
- FSA 于 GOV.UK 发布:新食品授权指引
- GOV.UK:食品标签及责任经营者地址
- GOV.UK:一般食品标签必备资料
- GOV.UK:营养及健康声称合规指引
- legislation.gov.uk:第1924/2006号法规
- GOV.UK:食品营养、健康声称及补充剂标签
- FSA 于 GOV.UK 发布:进口食品补充剂及健康食品
- FSA 于 GOV.UK 发布:草本及香料进口,含卡瓦禁令
- HMRC:以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价值
- HMRC:进口增值税计税价值
- FDA:膳食补充剂生产规范要求
- FDA:补充剂审批及标签
- FDA:食品进口要求
- CBP:进口商责任及申报文件
- USTR:对华第301条关税措施及排除安排
- 欧盟委员会:新食品状态目录
- 欧盟委员会:新食品授权原则
- 欧盟委员会:获授权新食品的欧盟清单